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完善職業(yè)教育教師培養(yǎng)培訓制度的意見》(教職成〔2011〕16號)、《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專業(yè)標準(試行)》(教師〔2013〕12號)、《職業(yè)學校教師企業(yè)實踐規(guī)定》(〔2016〕3號)等文件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學校(院)師資隊伍建設,確保教職工學歷進修、課程進修、訪問學者進修、培訓、頂崗鍛煉等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通過工學結合、校企結合、派出去、請進來等多種方式,構建科學、合理的進修、培訓機制和激勵辦法,在學校(院)師資隊伍建設整體規(guī)劃的指引下,促進教職工不斷挖掘自身潛力,提高自身學歷層次、教育教學能力、實踐操作能力,切實推進我校(院)師資隊伍建設工作。
第三條教職工進修、培訓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思想政治素質與業(yè)務水平并重、理論與實踐統(tǒng)一、按需培訓、學用一致、注重實效的原則。
(二)堅持校內、校外相結合,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并舉的原則。
(三)堅持有計劃、有重點、分層次的培訓原則。
(四).堅持以重點專業(yè)、重點課程、新開設專業(yè)(課程)的一線任課教師(教學效果優(yōu)良的)為主要培訓對象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有在崗教職工。
第二章 進修、培訓方式和內容
第五條教職工進修有學歷進修、課程進修等方式。教職工培訓有思想政治培訓、信息化培訓、教學方法培訓、實踐技能培訓、行政管理能力培訓、頂崗鍛煉等內容。
第三章 參加進修、培訓條件
第六條教職工參加進修、培訓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職教事業(yè),教風端正,師德優(yōu)良,誠實守信,遵章守紀,一年內無曠工和重大工作事故發(fā)生。
(二)工作認真、積極,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考核優(yōu)秀者優(yōu)先。
(三)實際工作需要,進修、培訓專業(yè)和內容符合教職工職業(yè)生涯規(guī)劃。
第七條申請進修碩士研究生者,須在校工作時間滿2年及以上;申請進修博士研究生者,須在校工作時間滿3年及以上。
第四章 進修、培訓審批與管理
第八條各部門根據(jù)預算相關要求,制定下年度培訓計劃提交組織人事科匯總、并納入年度經(jīng)費預算,專款專用。
第九條進修、培訓將嚴格按照以下流程審批執(zhí)行:
1.省內無需繳納培訓費的項目審批流程:部門領導審核、分管或聯(lián)系校(院)領導簽批。
2.省內需繳納培訓費的項目、省外項目審批流程:部門領導審核、分管或聯(lián)系校(院)領導核準、校(院)長簽批。
第十條建檔備案:完成審批流程的項目負責人將領導簽批的文件報組織人事科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參加校外3天及以上非學歷進修、培訓項目的教職工,在培訓結束后15天內向組織人事科提交1000字左右的培訓心得。
第十二條教職工進修、培訓期間,應嚴格遵守學校(院)及接收單位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堅決制止借進修、培訓等名義變相旅游的行為,對于不以培訓學習為目的,通過擅自改變線路、延長日程、增加地點等方式借機旅游的,由個人承擔進修、培訓費用,并在全校(院)范圍內通報批評。參加境外學習培訓未經(jīng)批準逾期未歸者,按照上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教職工參加學歷進修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jīng)學校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原則上不脫產(chǎn)。
第五章 進修、培訓的費用報銷
第十四條參加學歷進修且完成學業(yè)的教職工,須與學校(院)簽定《服務協(xié)議書》;向學校(院)提交報銷進修學費申請(附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由組織人事科審核,報分管人事工作校(院)領導、校(院)長審批簽字;參加學歷進修教職工按表一相關標準報銷學費。
學歷進修學費報銷標準(表一)
取得證書 |
博士研究生 |
碩士研究生 |
學位和學歷證 |
100% |
100% |
學位或學歷證 |
75% |
75% |
結業(yè)證、無證 |
0 |
0 |
第十五條參加在職或脫產(chǎn)的非學歷進修(培訓)的教職工,按規(guī)定完成學業(yè)后,向學校(院)提交進修(培訓)費用報銷申請,組織人事科審核,分管人事工作校(院)領導、校(院)長審批、簽字后,按表二相關要求報銷進修(培訓)費用。未完成學業(yè)或未取得進修(培訓)合格證書者,不予報銷進修(培訓)費用。
參加非學歷進修、培訓費用報銷要求(表二)
進修或培訓形式 |
提交申請 |
提交附件 |
可報銷費用 |
備注 |
課程進修 |
課程進修費用報銷申請 |
結業(yè)證明或單科進修合格證書、成績單 |
進修費 |
未完成學業(yè)或未取得進修合格證書者,不予報銷進修費用。 |
訪問學者進修 |
訪問學者進修費用報銷申請 |
學習總結、接收單位完成進修任務證明 |
進修費 |
未完成訪問學者進修任務者,不予報銷進修費用。
|
出國進修或培訓 |
出國進修或培訓費用報銷申請 |
學習總結 |
進修費或 培訓費 |
未完成進修或培訓任務者不予報銷進修或培訓費用。 |
實踐技能培訓 |
實踐技能培訓申請 |
培訓總結、接收單位證明、實踐技能培訓證書 |
培訓費 |
未完成培訓者不予報銷費用 |
頂崗鍛煉 |
頂崗鍛煉費用報銷申請 |
培訓總結、接收單位證明、實踐技能培訓證書 |
培訓費 |
未完成頂崗鍛煉任務者不予報銷費用 |
第十六條教職工參加非學歷進修、培訓期間的差旅費均按上級和學校(院)差旅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教職工進修、培訓期間的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在職學歷進修的非專職教師,在進修期間,應妥善安排好工作和學習關系,所在部門應積極支持并在他們參加集中學習和考試時,提供必要的學習時間。
第十八條脫產(chǎn)學歷進修只發(fā)放基本工資,不發(fā)放績效工資,脫產(chǎn)培訓按正常出勤發(fā)放工資待遇,其中教師、班主任按一般行政人員標準執(zhí)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學校(院)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由組織人事科負責解釋。